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8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及案外人 王文潔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1,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月12日起至124年1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及王文潔於94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0元、1,500,000元,約定期限20年,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月攤還本金,喪失期限利益,並加計違約金,詎相對人依序攤還本金477,932元及自95年8月30日止之利息、本金53,399元及自95年9月30日止之利息後,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貸款契約書、客戶貸款資料查詢單、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限期命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並未回覆。因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莊滿美┌────────────────────────────────────────────────────────────────────┐│附表:95年度拍字第15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001│台北市│文山區│興泰│一│五一0│建│二二六五│10000分之58│││├──┼───┼────┼───┼───┼────────┼─┼──────┼───────┼──────┼───────────────┤│002│台北市│文山區│興泰│一│八0六│建│二六五點八│10000分之58│││├──┼───┼────┼───┼───┼────────┼─┼──────┼───────┼──────┼───────────────┤│003│台北市│文山區│興泰│一│八一五│建│一一五點六三│10000分之58│││├──┼───┼────┼───┼───┼────────┼─┼──────┼───────┼──────┼───────────────┤│004│台北市│文山區│興泰│一│八一八│建│九一八二點九│10000分之58│││││││││││五││││└──┴───┴────┴───┴───┴────────┴─┴──────┴───────┴──────┴───────────────┘┌──┬───┬───────┬───────┬───────┬─────────────────┬───┬──────┬────────┐│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09│台北市○○路4│同上510、818地│鋼筋混凝土造15│地下一層402.93││10000││││││段21巷8號地下│號土地│層│││分之54││││││室││││││││├──┼───┼───────┼───────┼───────┼───────────┼─────┼───┼──────┼────────┤│002│1056│台北市○○路4│同上510、818地│鋼筋混凝土造18│地下一層422.73││10000││││││段21巷12號地下│號土地│層│││分之54││││││室││││││││├──┼───┼───────┼───────┼───────┼───────────┼─────┼───┼──────┼────────┤│003│1163│台北市○○路4│同上818地號土│鋼筋混凝土造18│九層110.37│陽台11.58│全部││││││段21巷20號9樓│地│層││、花台0.54│││││││之1││││、栽植槽0.│││││││││││95││││├──┼───┼───────┼───────┼───────┼───────────┼─────┼───┼──────┼────────┤│004│1211│共用部分│││108.84││10000│││││││││││分之31│││││││││││4│││├──┼───┼───────┼───────┼───────┼───────────┼─────┼───┼──────┼────────┤│005│1213│共用部分│││3832.77││10000│││││││││││分之54│││├──┼───┼───────┼───────┼───────┼───────────┼─────┼───┼──────┼────────┤│006│1214│共用部分│││4659.3││10000│││││││││││分之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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