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
之3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五號、九十五年度台再字第五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計為新台幣玖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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