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號聲請人甲○○
5樓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和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和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上訴事件,已聲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會覆議決定通知書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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