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劉靜嫻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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