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順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0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袁靜文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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