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行執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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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行執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行執字第9號債權人臺灣高等法院代表人 石木欽 債務人 陳讚聲 上列債權人(即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由本件債權人所檢附資料所示之對債務人之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以觀,均非於本院管轄區域,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及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則依行政訴訟法第
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