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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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相對人 簡素卿
黃舒 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簡素卿、 黃舒鴻 於民國103年5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簡素卿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含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4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簡素卿於①103年5月8日、②103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4,560,000元、②1,000,000元,詎自①105年9月8日、②105年9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4,152,519元、②722,22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2月17日雲院忠非平決106年度司拍字第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光明││286-2││943.78│76分之2│簡素卿、黃舒鴻各所有76分之1││0│││││││││││1││││││││││├─┼───┼────┼───┼───┼────────┼─┼──────┼───────┼─────────────────┤│0│雲林縣│虎尾鎮│光明││286-29││99.46│全部│簡素卿、黃舒鴻各所有2分之1││0│││││││││││2││││││││││└─┴───┴────┴───┴───┴────────┴─┴──────┴───────┴─────────────────┘┌──────────────────────────────────────────────────────────────┐│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276│雲林縣虎尾鎮光│雲林縣虎尾鎮大│3層商業用、鋼│一層54.44│162.│陽台│20.13│全部│簡素卿、黃舒││0││明段286-29地號│裕街7之9號│筋混凝土造│二層54.06│56│雨遮│3.32││鴻各所有2分││1│││││三層54.06│││││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