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李明威┌────────────────────────────────────────────────────┐│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北宜水泥製品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蘇澳分│94年4月30日│34,703元│CG0000000│││1│ 司鄭美良 │行│││││├─┼─────────┼─────────┼─────────┼────────┼────────┼──┤│00│北宏實業有限公司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94年5月6日│107,533元│AT0000000│││2│順鎰│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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