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瑞小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余宗彥
陳思穎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至民國95年4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