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5年度基交簡字第15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基隆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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