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51號聲請人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徐玉玲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美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嘉聯益科技│彰化商業銀│95年5月31日│94,802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南新莊分│││││││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