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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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2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0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係戕害其自身,對社會治安尚非危害甚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毒偵字第3023號被告甲○○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巷○○弄16之
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4年6月30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悟,於97年8月30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街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經警於同日下午1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洛陽停車場電梯出口處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甲○○前開經警查獲│││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檢驗報告│、甲基安非他命代謝 物陽 ││││性反應之事實。││││之事實。│├──┼──────────┼───────────┤│二│被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紀錄表│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事實。│├──┼──────────┼───────────┤│三│被告甲○○之自白│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檢察官陳以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紀嘉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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