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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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少連訴字第六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因後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0三號減為有期徒刑二月,並與前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十月,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十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九月十四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法矯司字第0九六0九0七二四三號函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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