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503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蔡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及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淑娟於民國92年2月18日簽立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各一紙,向債權人借款(1)200萬元正(2)80萬元正,並於民國92年3月4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均為20年,並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1)2.375%(2)3.14%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102年7月3日止,尚共積欠本金1,669,661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50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淑娟│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375%│││117260││月4日起│││││9元│││││├──┼───┼─────┼──────┼──────┼───────┤│002│新臺幣│蔡淑娟│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3.14%│││497052││月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淑娟│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7260││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蔡淑娟│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7052││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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