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66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易字第6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姜雅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第15號、第20號、第30號、第4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數盈書記官陳麗麗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范姜雅萍犯如附表二編號一、四及事實二㈡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一編號一、四、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范姜雅萍與少年黃○霖(民國00年0月生,於下述行為時均為14歲以上未滿15歲之少年)、兒童楊○佑(00年00月生,於下述行為時為11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兒童楊○楷(00年0月生,於下述行為時為10歲以上未滿11歲之兒童)、兒童楊○寶(00年0月生,於下述行為時為9歲以上未滿10歲之兒童)、少年謝○麟(00年00月生,於下述行為時均為13歲以上未滿14歲之少年)、兒童謝○薰(00年0月生,於下述行為時均為9歲以上未滿10歲之兒童)等(以上6名少年及兒童姓名、年籍均詳卷,涉案部分均業經本院少年法庭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分別實施下列犯行(於與少年謝○麟、兒童楊○佑、兒童楊○楷、兒童楊○寶、兒童謝○薰之部分,雖有共同實施,惟其等行為時無責任能力,范姜雅萍成年人係利用其等分別實施下列犯行):
1、與少年黃○霖、兒童楊○佑、兒童楊○楷、兒童楊○寶於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方式,竊取 鄒定信 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財物。
2、又另行起意,與少年黃○霖、少年謝○麟、兒童謝○薰於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方式,竊取 劉維欣 、 黃錫裕 、 曾俊卿 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財物。
3、又另行起意,與少年黃○霖、少年謝○麟、兒童謝○薰於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方式,竊取 王秀 凌、 彭雅芳 、 謝家函 、 丁文雅 、 劉淑瑜 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財物。
4、又另行起意,與少年謝○麟、兒童謝○薰,於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方式,竊取 徐展鴻 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財物。
5、嗣經鄒定信等人發現遭竊,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㈡、范姜雅萍明知少年謝○麟、少年許○豪(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本件行為時為13歲以上未滿14歲之少年,涉案部分業經本院少年法庭審結)及兒童謝○薰所共同交付之現金至少新臺幣(下同)100元,係少年謝○麟、少年許○豪及兒童謝○薰,於103年1月18日凌晨4時17分許,在 呂德峻 所經營位在新竹縣○○鎮○○路○○○號台塑加油站內所竊得之款項,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同日凌晨4時至5時許間,在前開加油站附近某涼亭,收受上開現金並花用迨盡。嗣經呂德峻發現遭竊,經調取監視器畫面,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至扣案之灰色上衣1件、黑色球鞋1雙、灰色棉褲1件、粉紅色短袖T恤1件、黃色長袖1件、白藍色球鞋1雙、黑紫色球鞋1雙、藍白色格子外套1件、深藍色牛仔褲1件、黑色圓領T恤1件,黑色連帽外套1件,雖分別係被告范姜雅萍、兒童謝○薰、少年謝○霖、少年黃○霖利用所竊得之金錢購買之衣著,且為其等平日穿著使用,然上開扣案物品既非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非犯罪所得之物或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49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陳麗麗
法官楊數盈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備註│├──┼────────────────┼──────┤│一│范姜雅萍成年人利用兒童及與少年共│附表二編號一│││同實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范姜雅萍成年人利用少年及兒童及與│附表二編號二│││與少年共同實施犯加重竊盜罪,處有│部分│││期徒刑柒月。││├──┼────────────────┼──────┤│三│范姜雅萍成年人利用少年及兒童及與│附表二編號三│││少年共同實施犯加重竊盜罪,處有期│部分│││徒刑柒月。││├──┼────────────────┼──────┤│四│范姜雅萍成年人利用少年及兒童犯竊│附表二編號四│││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部分│││,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范姜雅萍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事實二㈡部分│││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時間│地點│方式│├──┼────┼─────┼───────────────┤│一│102年10│新竹縣 竹東 │由范姜雅萍於左揭時間駕駛車牌號│││月9○○○鎮○○路與│碼F3S-306號重型機車,搭載少年│││晨4時30│信義路口│黃○霖及兒童楊○佑、兒童楊○楷│││分許││、兒童楊○寶前往鄒定信位於左揭│││││地點所經營之菜攤附近,范姜雅萍│││││即駕駛上開重型機車離開現場,由│││││少年黃○霖、兒童楊○佑、兒童楊│││││○楷及兒童楊○寶其中2人負責分│││││散鄒定信之注意力,再由其餘2人│││││徒手竊取鄒定信所有擺放該處樹下│││││零錢盒內之現金約3,5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在與范姜雅萍會合後│││││,即共同搭乘上開重型機車駕駛離│││││去。│├──┼────┼─────┼───────────────┤│二│102年11│新竹縣竹東│范姜雅萍於左揭時間與少年黃○霖│││月29日○○○鎮○○街46│、少年謝○霖、兒童謝○薰徒手攀│││時許│號竹東國中│爬竹東國中之圍牆而進入校園,4│││││人皆從未上鎖之窗戶攀爬進入教務│││││處,在該處竊取劉維欣所保管、放│││││置於辦公桌未上鎖抽屜內之公款83│││││,000元後,又前往特教組,亦從未│││││上鎖之窗戶攀爬進入特教組,竊取│││││黃錫裕所保管、放置於辦公桌未上│││││鎖抽屜內之公款3,000元,後又持│││││其等於教務處所取得之教具室鑰匙│││││1把開啟教具室之大門,進入竊取│││││曾俊卿所有、放置於辦公桌未上鎖│││││抽屜內之零錢及紙鈔共計現金500│││││元,皆得手後逃離現場,所得款項│││││幾近花用迨盡。嗣於同年12月8日│││││,在新竹縣○○鎮○○街○○號前為│││││警查獲,並在范姜雅萍身上扣得現│││││金3,095元(已發還黃錫裕)及灰│││││色上衣1件、黑色球鞋1雙。│├──┼────┼─────┼───────────────┤│三│102年12│新竹縣竹東│范姜雅萍於左揭時間與少年黃○霖│││月7日○○○鎮○○街46│、少年謝○霖、兒童謝○薰進入竹│││時許│號竹東國中│東國中校園後,4人徒手從未上鎖│││││之窗戶攀爬進入輔導室,竊取王秀│││││凌所有、放置於辦公桌未上鎖抽屜│││││內之人民幣1,300元、合作金庫提│││││款卡1張;彭雅芳所有、放置於辦│││││公桌未上鎖抽屜內之現金約500元│││││;謝家函所有、放置於辦公桌未上│││││鎖抽屜內之現金約300元;丁文雅│││││所有、放置於辦公桌未上鎖抽屜內│││││之現金4,280元及劉淑瑜所有、放│││││置於辦公桌未上鎖抽屜內之現金15│││││0元,皆得手後逃離現場。│├──┼────┼─────┼───────────────┤│四│102年12│新竹縣竹東│范姜雅萍於左揭時間與少年謝○麟│││月26○○○鎮○○路67│、兒童謝○薰進入統一便利商店東│││晨3時24│號統一便利│宏門市,先由范姜雅萍徒手竊取置│││分許│商店(下稱│於商品架上之巧克力3條、奶茶1瓶││││統一便利商│、白花膏1瓶、透氣膠帶1捲、防水││││店東宏門市│透氣膠帶1捲及急救絆1捲後,藉故││││)│與店員聊天、趁店員補貨之際,再│││││由少年謝○麟把風,而由兒童謝○│││││薰徒手竊取櫃檯收銀機內之現金共│││││計15,85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