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59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65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易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仟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309號、10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第2號、第3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數盈書記官陳麗麗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仟宇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一所示之罪,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各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一所載。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仟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四、九、十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一、四、
九、十所示之方式竊取 楊織榕 、 顏妙 如、 錢美 、 謝財保 所有如附表編號一、四、九、十所示之物得手;又黃仟宇另與少年柴○富(民國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現已滿18歲,所涉竊盜罪嫌部分另經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於附表編號二、三、五、六、七、八、十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二、三、五、六、七、八、十一所示之方式竊取 魏政文 、 王文達 、 盧泳 、 黃保誠 、 范敏姿 所有如附表編號二、三、五、六、七、八、十一所示之物得手。嗣楊織榕、 顏妙如 、錢美、謝財保、魏政文、王文達、盧泳、黃保誠、范敏姿等人發覺遭竊,乃先後報警處理,經警採集尋獲車輛殘留檢體送驗比對,並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至於被告黃仟宇為附表編號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自備鑰匙,係被告另案遭查扣之物,且業經本院另案判決諭知沒收,並已確定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完畢在案,有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887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2紙在卷可稽,本院爰不再重覆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陳麗麗
法官楊數盈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行為人│犯罪方式及竊取財物│├──┼────────┼──────┼──────┼──────┼───────────────┤│一│黃仟宇犯竊盜罪,│102年5月18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黃仟宇行經左列地點,見楊織榕所│││處拘役叁拾日,如│17時47分前之│大勇路87號前││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易科罰金,以新臺│某時│││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遂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竊取│││。││││該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車牌號│││││││碼937-DLZ號重型機車尚未尋獲)│││││││。│├──┼────────┼──────┼──────┼──────┼───────────────┤│二│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10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不詳車號機車搭載少年│││罪,處拘役叁拾日│6時前之某時│成功路419號│柴○富│柴○富行經左列地點,趁無人看管│││,如易科罰金,以││「成功水果攤││之際,共同竊取魏政文所有小西瓜│││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5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85│││壹日。││││0元)得手。│├──┼────────┼──────┼──────┼──────┼───────────────┤│三│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15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罪,處拘役叁拾日│6時前之某時│成功路419號│柴○富│業用小貨車搭載少年柴○富行經左│││,如易科罰金,以││「成功水果攤││列地點,趁無人看管之際,共同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取魏政文所有大西瓜8顆、小西瓜5│││壹日。││││顆(價值共約5,150元)得手。│├──┼────────┼──────┼──────┼──────┼───────────────┤│四│黃仟宇犯竊盜罪,│102年6月19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黃仟宇行經左列地點,見顏妙如所│││處拘役叁拾日,如│晚間某時│波羅村成功路││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易科罰金,以新臺││1088號前││(價值約1萬元)停放該處無人看│││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管,認有機可乘,遂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竊取該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查獲後業經顏妙如領回)│││││││。│├──┼────────┼──────┼──────┼──────┼───────────────┤│五│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下旬│新竹縣新豐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不詳車號機車搭載少年│││罪,處拘役叁拾日│某日11、12時│青埔村青埔子│柴○富│柴○富行經左列地點,見王文達所│││,如易科罰金,以│許│134號旁土地││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小│││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公廟前││貨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壹日。││││乘,乃由少年柴○富負責把風,黃│││││││仟宇則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共同竊取該車得手,供作代步之用│││││││(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於查獲後業經王文達領回)。│├──┼────────┼──────┼──────┼──────┼───────────────┤│六│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23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罪,處拘役叁拾日│6時前之某時│成功路419號│柴○富│業用小貨車搭載少年柴○富行經左│││,如易科罰金,以││「成功水果攤││列地點,趁無人看管之際,共同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取魏政文所有小西瓜40顆、礦泉水│││壹日。││││10箱(價值共約7,350元)得手。│├──┼────────┼──────┼──────┼──────┼───────────────┤│七│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27日│新竹縣新豐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不詳車號機車搭載少年│││罪,處拘役叁拾日│17時至同年月│鳳蓮街對面巷│柴○富│柴○富行經左列地點,見盧泳所│││,如易科罰金,以│28日5時間之│內橋邊││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某時│││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壹日。││││乃由黃仟宇負責把風,少年柴○富│││││││則以黃仟宇提供之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共同竊取該車得手,供作│││││││代步之用(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嗣遭黃仟宇棄置路邊,尚未│││││││尋獲)。│├──┼────────┼──────┼──────┼──────┼───────────────┤│八│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6月25日│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駕駛不詳車號機車搭載少年│││罪,處拘役叁拾日│20時至同年月│波羅村成功路│柴○富│柴○富行經左列地點,見黃保誠所│││,如易科罰金,以│26日7時50分│1092號前││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間之某時│││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壹日。││││乃由少年柴○富負責把風,黃仟宇│││││││則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共同│││││││竊取該車得手,供作代步之用(車│││││││牌號碼HTM-311號重型機車業經警│││││││方尋獲)。│├──┼────────┼──────┼──────┼──────┼───────────────┤│九│黃仟宇犯竊盜罪,│102年7月4日2│新竹縣新豐鄉│黃仟宇│黃仟宇行經左列地點,見錢美所有│││處拘役叁拾日,如│時許│青埔村133之2││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停│││易科罰金,以新臺││號前││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遂│││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竊取該│││。││││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車牌號碼│││││││667-QFN號輕型機車於查獲後業經│││││││錢美領回)。│├──┼────────┼──────┼──────┼──────┼───────────────┤│十│黃仟宇犯竊盜罪,│102年7月4日1│新竹縣竹北市│黃仟宇│黃仟宇行經左列地點,見謝財保所│││處拘役叁拾日,如│9時至同年月5│東興路98巷1││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易科罰金,以新臺│日7時間之某│號前││停放該處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時│││遂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竊取│││。││││該車得手,供己代步之用(車牌號│││││││碼XAO-592號重型機車嗣遭黃仟宇│││││││棄置路邊,業經警方尋獲)。│├──┼────────┼──────┼──────┼──────┼───────────────┤│十一│黃仟宇共同犯竊盜│102年7月5日1│新竹縣湖口鄉│黃仟宇、少年│黃仟宇與少年柴○富行經左列地點│││罪,處拘役叁拾日│9時至同年月6│鳳凰三街48號│柴○富│,見范敏姿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如易科罰金,以│日2時間之某│前││3號重型機車停放該處無人看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時│││認有機可乘,乃由少年柴○富負責│││壹日。││││把風,黃仟宇則以自備鑰匙啟動電│││││││門駛離而共同竊取該車得手,供作│││││││代步之用(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嗣遭黃仟宇棄置路邊,業經│││││││警方尋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