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0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玉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鉤仁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土地、49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吳美玉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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