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2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東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東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東明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東明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8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336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附表:
┌─┬──┬──────┬──┬──────┬───────┐│編│判決│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桃園│103年度審訴│毒品│有期徒刑7月│103年11月4日│││地院│字第1096號││││├─┼──┼──────┼──┼──────┼───────┤│2│桃園│104年度審訴│毒品│有期徒刑7月│104年11月13日│││地院│字第1373號││有期徒刑5月││├─┼──┼──────┼──┼──────┼───────┤│3│桃園│105年度訴字│毒品│有期徒刑10月│105年6月2日│││地院│第1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