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號被告甲○○、乙○○、丙○○、丁○○、戊○○賭博一案,扣案之象棋麻將壹副與賭資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元均應予以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丙○○、丁○○、戊○○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十三時許,在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南投縣信義鄉自強村綠美巷二一號旁工寮內,以象棋麻將對賭財物,嗣於同日十五時十分許,為巡邏員警臨檢而查獲。該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號案件偵辦後,檢察官以該案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之輕微案件,經檢察官審酌被告等素行良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對賭之數額非鉅,且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並有悔意,經此教訓後當之警惕等情,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後,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象棋麻將一副與賭資新臺幣(下同)三千七百六十元因均係被告等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號被告甲○○等賭博一案,確經該署檢察官對被告甲○○、乙○○、丙○○、丁○○、戊○○均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而該案扣得之象棋麻將一副與賭資三千七百六十元則均係上開被告等所有而供其等賭博犯罪所用之物,並據其等於偵查中供明在卷(參見偵查卷第十六頁),復有扣押物品清單一份附於同卷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扣案之象棋麻將一副與賭資三千七百六十元即均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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