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黃俊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貳萬捌仟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2,476,721│110年10月13日│2.02%│暨自110年11月14日起│││元│起至110年12月││至110年12月13日止,││││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2計││││││算之違約金。││││││││││110年12月14日│2.27%│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11年4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7,││││││另自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54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2│1,051,280│110年10月13日│4.47%│暨自110年11月14日起│││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