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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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李煥中 被告 張欽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上易字第26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惟依被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欽麗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902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66號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