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美文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美文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8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3至27頁、第
103至119頁),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傳真機│6台│├───┼──────────┼───┤│2│標籤紙│1包│├───┼──────────┼───┤│3│六合彩工作用印章│11個│├───┼──────────┼───┤│4│計算機│4台│├───┼──────────┼───┤│5│六合彩註記標籤│1張│├───┼──────────┼───┤│6│六合彩賭客聯絡電話單│1包│├───┼──────────┼───┤│7│六合彩賭客簽單│1包│├───┼──────────┼───┤│8│六合彩倍數表│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