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周業豐 被告 劉治仁
蔡瀧毅
許忍壽 林庭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