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健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健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19、620、1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俱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詳如附表所示),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2份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018號卷第57頁、109年度毒偵字第2017號卷第71頁、109年度毒偵字第1415卷第4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及香菸,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重量│鑑定結果│├──┼────────┼───┼────────┼────────┤│1│粉末檢品(均含包│4包│合計檢驗後淨重│檢出第一級毒品海│││裝袋)││0.65公克│洛因陽性反應│├──┼────────┼───┼────────┼────────┤│2│香菸│1支│煙捲重0.4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3│殘渣袋│1包│毛重0.2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