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0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梁悅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92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