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調字第24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榮和 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而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
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
調解聲請。
二、聲請人就清償債務事件對相對人王榮和聲請調解,查相對人王榮和已於聲請調解前即民國110年9月29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王榮和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首開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王榮和聲請調解,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