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埔刑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埔刑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之規定,而未經許可入出境,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未經核准,擅自自大陸地區進入台灣地區,係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犯同法第六條第一項未經許可入境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其經此偵、審之教訓,自當知所惕勉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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