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應依通常程序審理(移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