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2號(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130號),及移請併案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於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吳國聖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⒉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附表一編號⒊所示摻有海洛因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⒈至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附表二編號⒊至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編號⒊摻有海洛因香菸壹支)、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甫於民國95年3月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甲○○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接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95年7月底某日起,至同年12月5日下午2、3時許,在苗栗縣○○鎮○○路○號3樓之5、新竹市○○路○○巷○○號505室及其他不詳處所,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每隔2至3天施用1次之頻率,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接續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時、地,以將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再用火燒烤產生煙霧方式,以約1星期施用1次之頻率,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分別於95年8月9日下午4時10分許及同年12月5日下午3時45分許,在上揭處所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歐明秀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備註│├──┼───────────────┼─────────┤│⒈│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淨重0.37│95毒偵1130號卷第20│││公克。│、32、33頁。│├──┼───────────────┼─────────┤│⒉│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0.67│95毒偵1945號卷第21│││公克、0.59公克)。│、24、25頁。│├──┼───────────────┼─────────┤│⒊│摻有海洛因香煙1支。│95毒偵1945號卷第21││││、25頁。│├──┼───────────────┼─────────┤│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95毒偵1945號卷第21│││0.93公克)。│、26頁。│└──┴───────────────┴─────────┘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備註│├──┼───────────────┼─────────┤│⒈│上開附表一編號⒈清除毒品後之外│95毒偵1130號卷第20│││包裝2個(總重0.38公克)。│、32、33頁。│├──┼───────────────┼─────────┤│⒉│上開附表一編號⒉清除毒品後之外│95毒偵1945號卷第21│││包裝2個。│、24、25頁。│├──┼───────────────┼─────────┤│⒊│上開附表一編號⒋清除毒品後之外│95毒偵1945號卷第21│││包裝1個。│、26頁。│├──┼───────────────┼─────────┤│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95毒偵1945號卷第21││││、27頁。│├──┼───────────────┼─────────┤│⒌│裝盛安非他命毒品之塑膠盒1個。│95毒偵1945號卷第21││││、26頁。│└──┴───────────────┴─────────┘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