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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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85,534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45,4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45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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