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丁○○告訴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乙00000000
丙○○己○○昶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聰敏 被告甲○○
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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