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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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臺中縣烏日鄉公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祭祀公業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府訴委字第○九二○三五三三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百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