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調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郭丹
相 對 人  田貴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貴賢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0年9月5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13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
依法應自同年月23日起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查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
在卷足據,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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