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1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凡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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