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高聯進 被告 王雅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3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法官李依達法官方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