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請人 彭釗彥
代理人 彭俊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怡定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件】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示之證券(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怡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系爭股票後,於民國113年2月2日更名為怡定興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司催卷第23-35頁)。是以,聲請人掛失及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固均依證券公司函文以該公司舊名「怡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系爭股票之發行公司,然僅係公司新舊名稱之差異,應認系爭股票已經合法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件】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1日113永豐金證股 字第2131號函(含股票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