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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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振賢

選任辯護人孫培堯律師

黃中麟 律師

李婷安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振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思源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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