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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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塗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4年度執聲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內關於「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63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1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所為之114年度聲字第752號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內關於「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63號」之記載,顯屬誤寫,應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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