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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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印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印秉宏
訴訟代理人  劉文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中裕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220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返
還押租金,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
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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