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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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5號
原告AW000-A113108
被告 吳念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