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45號

原告AW000-A113108

被告 吳念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翁挺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