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逸成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