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護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本案就被告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護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本案就被告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