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947號
原 告 樊潔一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江可迪
被 告 周悠 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存之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足憑,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