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張文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經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776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