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坤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枝安
       陳枝福
       陳俊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臺中市○○區○○路○○○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枝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金章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金章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732元(即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105年度1月土地公告現值24,400元/㎡5.03
  ㎡=122,7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9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陳枝
  壽於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上並未簽名或蓋章,上訴人陳枝壽部
  分上訴顯未具備上揭書狀程式,上訴人陳枝壽應補正其有簽
  名或蓋章之民事上訴狀,或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親自到院
  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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