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721號
原 告 黃正宜
被 告 洪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
二十二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美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721號
原 告 黃正宜
被 告 洪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
二十二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