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他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他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淑秋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宏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二山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徐嶸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參拾參元。
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
5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即被告負擔48%,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52%,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二、本件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2775元,依上開確定判決相對人應
負擔2242元,聲請人應負擔533元,相對人已預納1665元,
故相對人尚應補繳577元,聲請人應補繳53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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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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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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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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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已由相對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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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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