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邱俊偉 相對人 謝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秀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債務人 石炳文 之債權,經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設定登記新臺幣(下同)24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12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茲債務人邀同相對人為一般保證人於102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116萬元、66萬元,約定如未按月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屆期相對人及債務人並未清償,尚欠866,203元、490,31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通知函及回執等件影本以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4月22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等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43號財產所有權人:謝秀蘭│├─┬──────────────────────┬────┬─────────┤│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南投市│成功││80│89.29│全部│└─┴───┴────┴───┴───┴─────┴────┴─────────┘┌─┬──┬───────┬───┬─────────────────┬────┐│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範圍│││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建物門牌│料及房││材料及用途│││號│││屋層數│合計│││├─┼──┼───────┼───┼────────┼────────┼────┤│1│13│南投縣南投市成│住家用│一層:31.92││全部││││功段80地號│、鋼筋│二層:36.12││││││--------------│混凝土│三層:27.72││││││彰南路三段457│造、3│合計:95.76││││││巷2號│層││││└─┴──┴───────┴───┴────────┴────────┴────┘※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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