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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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8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毛惠民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平安 (85年12月26日歿)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
1項前段、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平安(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係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於85年12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上開法條,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於88年8月3日經聲請本院准以88年度家催字第204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遺產,已有大陸地區人民前來表示繼承,故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請准聲請人依市價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死亡通報、榮民基本資料、遺產(土地)所有權狀、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88年度家催字第204號裁定、本院88年8月10日 桃院 華民家催貞字第204號函、公示催告登報影本、本院桃院 祥家勇 86年度(行政)聲繼字第
152號函等在卷為證,應堪信為真實。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在臺無其他繼承人,經核該不動產即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但書所定為被繼承人之臺灣繼承人所賴以居住而不得主張繼承之標的,是大陸地區之繼承人自得就之主張繼承。依法自應將其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後為遺產之交付;而被繼承人在臺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移交遺產之職務;聲請人聲請本院准其變賣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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