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09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言愷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蔡承學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帥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如附件聲請狀。
二、被告郭言愷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郭言愷坦承部分犯行,且有共同被告 蔡仁崴 之供述、扣案之大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佐,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郭言愷與共同正犯 林億鍠 、蔡仁崴同往收受毒品貨物地點時,見蔡仁崴被逮捕,仍載林億鍠逃離返回林億鍠住處取護照後,又載林億鍠前往機場,讓林億鍠搭機離境。又本件尚有共同正犯林億鍠及可疑為共同正犯之 龍哥 未到案接受調查,有事實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郭言愷有與在逃共犯林億鍠、龍哥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108年07月17日起執行羈押。茲查被告郭言愷參與本件自馬來西亞以航空快遞方式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夾藏於LED照明燈具內,私運運輸管制進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入境,毒品重量達4996‧86公克,數量龐大。
又被告郭言愷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案發前有與蔡仁崴見過3、4次,案發前曾與 呆哥 林億鍠,在某麥當勞店與蔡仁崴、 阿靜 碰面,阿靜要退菜底的錢(菜底的錢就是:例如麥克風本來要藏毒品,還沒有藏時麥克風就是菜底,毒品藏進去之後就可以包裝進來走私了)。在麥當勞其聽到好像隔天要收貨的事情,後來在臺中松竹路的通訊行,蔡仁崴就來了。於
108年01月09日,其載林億鍠在臺中市○○區○○路那邊見面,林億鍠下車上蔡仁崴的車,其就跟著走,開到蔡仁崴被抓的地方,其看到蔡仁崴被抓,就問林億鍠說你的朋友好像被抓了,林億鍠就叫其趕快載他回家拿護照行李,之後其載林億鍠去桃園機場,前一天在麥當勞見面的另一人好像是毒品上游,其平常是以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林億鍠聯絡等情,參酌共同正犯蔡仁崴於調查人員詢問時之供述及移送機關蒐證照片、DHL公司提單影本、簽收單影本、扣案Iphon手機、HUGIGA手機與數位蒐證報告等亦顯示:被告郭言愷於108年01月09日,有與林億鍠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原收貨地址,與蔡仁崴見面接觸、交談,隨後由蔡仁崴以扣案證物序號A-5之HUGIGA手機(即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此門號即為提單上收貨電話之門號)通知送貨人員將收貨地點改到臺中市○○區○○○巷0○00號臺中市第十三公墓附近收貨。蔡仁崴駕車載林億鍠前往更改後之地點,郭言愷亦同往,林億鍠與郭言愷並在收貨地點附近警戒、接應,由蔡仁崴下車以「 陳國榮 」名義簽收上開貨品,為調查人員查獲等情,可見被告郭言愷與共犯林億鍠、蔡仁崴就本件有所聯絡、接觸、見面、洽談,且除綽號呆哥(或 大風 )之林億鍠、蔡仁崴外,尚有可疑為共犯之綽號阿靜之「交通」與綽號龍哥之「供貨」等人。又本件被告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屬法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本件尚有共犯綽號大風之林億鍠在逃始終未曾到案,另有可疑為共犯之綽號龍哥、阿靜之人未到案,亦尚未能確認其真實身分。又以現今網路、電子通訊、手機通訊軟等方式聯絡,均極迅速、便捷與普及,而該共犯林億鍠或可疑為共犯之綽號龍哥、綽號阿靜之人,不論係在境內或境外,均極易聯絡勾串。綜上說明,被告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羈押必要性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依上開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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